pur聚氨酯电缆技术服务和联络
11.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设计、监造、检验、卸货、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维护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2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pur聚氨酯电缆技术服务,指导买方和安装承包商严格按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卸货、安装、分部试运、调试、性能验收试验、启动和试运行、运行等,并负责解决发现的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11.3 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第11.1条和第11.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贰份。
11.4 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则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技术支持方的文件。
11.5 卖方应保证其从事设计及技术指导的人员皆全力为“风电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会发生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或不法行为,卖方及买方都将为此提供各种条件以便双方密切协作,顺利开展工作。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11.6 卖方应按买方确认的时间参与买方组织的设计联络会。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另一方应参加。
11.7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11.8 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货物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11.9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合同货物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11.10 凡与本合同货物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导致合同总价的变化。
11.11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第16.4条处理。
11.12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