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1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1.2 投标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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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监造内容见下表:
序号 | 零部件或工序名称 | 监造内容 | 制造厂监造方式 | |||
R | W | H | 备注 | |||
1 | 原材料进出厂 | 对原材料进出厂的检验记录进行检查 | V | |||
2 | 附件的合格证或验收报告 | 对元器件及附件的合格证、试验报告等进行检查 | V | |||
3 | 装配 | 在设备制造中,对关键部位的生产、组装及整体设备试验,招标人技术人员可进行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协商决定。 | V | |||
4 | 试验 | 对试验报告进行检查 | V | |||
5 | 在制造和试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 对制造和试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投标人进行处理,并出具试验报告,由招标人进行检查,确认。 | V |
R点:投标人只需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人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投标人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人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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